(本章程经2008年10月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绩溪县徽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本县热心徽文化研究和弘扬徽文化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本县徽文化研究的爱好者在马列主义、毛汉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适应全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生活的需求,发掘和研究绩溪的人文历史,充分发挥徽文化的影响力,达到团结民众、鼓舞民众、教育民众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三个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增光,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绩溪县航佳集团(县城南门外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徽文化研究及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徽文化对内对外宣传活动,发掘和研究绩溪人文资源,参与徽州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三)编辑学术交流刊物《中国徽学》,不定期出刊。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徽文化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绩溪县徽文化研究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热爱徽文化研究和弘扬徽文化,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
(二)维护本会形象,服从本会领导。
(三)具有团队和奉献精神。
(四)热衷徽文化研究和弘扬徽文化,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个人、机构、团体。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填发《会员证》, 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优先参力口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发表论文的权利。
(三)具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帮助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其它本会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本会的领导,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报告各地徽文化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七)宣传本会宗旨、弘扬本会精神、扩大影响、介绍符合条件人员人会。
(八)其它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一)本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
(二)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若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若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本会章程,成不良影响,本会有取消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档案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它应设立的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有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能团结全体会员开展工作。
(四)有较强的徽文化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成就和知名度。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档案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县档案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它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本会会费标准为1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徽 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和捐资单位的监督,并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仪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档案局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档案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 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档案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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